受理范围
1、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实名举报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鼓励群众署真名举报,以加大对署名举报信(访)件的查处力度。
署名举报的具体要求:
(1)举报人应当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
(2)举报人应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或通讯地点。
(3)举报对象要明确,举报违纪问题的线索应较为清楚具体。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1 、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 、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 、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 、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的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 、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 、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